1、 編制項目申請報告。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五份。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。其中,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,其《項目申請報告》應由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。
2、 申報。企業(yè)投資建設應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,須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(guī)定,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。
國務院有關行業(yè)主管部門隸屬單位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有關行業(yè)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,可直接向國務院有關行業(yè)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,并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。
計劃單列企業(yè)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(yè)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,可直接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,并附上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,其他企業(yè)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,應經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并提出意見,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。
企業(yè)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,應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,向國務院報送項目申請報告。
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,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附送以下文件:
①城市規(guī)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(guī)劃意見;
②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;
③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(huán)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;
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(guī)應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3、 受理。項目核準機關如果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,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,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、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,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。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后,項目核準機關應正式受理,并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。
4、 委托評估。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核準申請后,如有必要,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。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(guī)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,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。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,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。
5、 行業(yè)主管部門審核。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,如涉及其他行業(yè)主管部門的職能,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。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(附項目申請報告)后7個工作日內,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,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,視為同意。
6、 征求公眾意見和專家評議。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,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。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,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。
7、 核準期限。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,做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,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。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決定的,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,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,并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,說明延期理由。
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、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,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(guī)定的期限內。
8、 核準決定。對同意核準的項目,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,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,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,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,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,并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。經國務院核準同意的項目,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出具項目核準文件。
9、對核準決定異議的處理。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,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。